司李 sī lǐ
1.官名。即司理。 2.执法,断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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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解
“司李”一词在古代中国有着特定的含义,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解释:
### 一、官名
* 定义:司李,即司理,是古代的一种官职名称。这一官职主要负责执法和断案,与现代的法官或司法官员有一定的相似性。
* 历史背景:在明至清初时期,司李常被用作对推官的习称。推官是各府的佐贰官,掌理刑名之事,职位相当于现代中级人民法院院长,正六品。清康熙六年(1667年)后,推官一职被废除,但理刑厅仍别称司李。
* 文献记载:如清周亮工在《理信存稿序》中提到:“且天下知司李一官,係於国家之宪纪,生民之利害,彰彰如是。”这里明确指出了司李(司理)官职的重要性及其与国家法制、民生利害的密切关系。
### 二、执法、断案
* 含义:除了作为官职名称外,“司李”还常被用来指代执法和断案的行为或职能。这一含义源于司李(司理)官职的主要职责。
* 用例:在梁启超的《知耻学会叙》中,“不习法律而敢於司李”一句,即指不熟悉法律的人却敢于执法断案,这里的“司李”便是执法、断案的意思。
综上所述,“司李”一词在古代中国具有双重含义:一是指代司理这一官职名称,主要负责执法和断案;二是指代执法、断案的行为或职能。这两个含义都体现了司李(司理)在古代司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。
### 一、官名
* 定义:司李,即司理,是古代的一种官职名称。这一官职主要负责执法和断案,与现代的法官或司法官员有一定的相似性。
* 历史背景:在明至清初时期,司李常被用作对推官的习称。推官是各府的佐贰官,掌理刑名之事,职位相当于现代中级人民法院院长,正六品。清康熙六年(1667年)后,推官一职被废除,但理刑厅仍别称司李。
* 文献记载:如清周亮工在《理信存稿序》中提到:“且天下知司李一官,係於国家之宪纪,生民之利害,彰彰如是。”这里明确指出了司李(司理)官职的重要性及其与国家法制、民生利害的密切关系。
### 二、执法、断案
* 含义:除了作为官职名称外,“司李”还常被用来指代执法和断案的行为或职能。这一含义源于司李(司理)官职的主要职责。
* 用例:在梁启超的《知耻学会叙》中,“不习法律而敢於司李”一句,即指不熟悉法律的人却敢于执法断案,这里的“司李”便是执法、断案的意思。
综上所述,“司李”一词在古代中国具有双重含义:一是指代司理这一官职名称,主要负责执法和断案;二是指代执法、断案的行为或职能。这两个含义都体现了司李(司理)在古代司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。